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熊孩子斥“巨资”打赏网红主播或购买虚拟币,父母如何追回款项?
民法典讲解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若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未成年人在打赏时缺乏足够认知,且该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监护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和主播予以返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具体个案,考虑未成年人的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状况、花费金额、网络服务平台防范技术手段、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这类直播打赏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十八条规定: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十六周岁以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这类直播打赏行为有效。
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未成年人理性利用网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行为,要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引导和监督。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加强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措施。
作为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理性利用网络的宣传教育。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