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江某2011年8月12日在敬某处借款1,000,000元,江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承诺于2012年8月12日前归还。截止2012年9月,借款已届清偿期,被告未如期归还借款,敬某经多次催告未果,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任静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判令被告江某偿还原告敬某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法律延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0:04
1、基本案情:2011年8月,黄某挂靠某建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黄某承建某科技公司的厂房等工程。黄某、某科技公司及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部分后,黄某、某科技公司及第三人经过协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并于2012年11月20日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某科技公司应支付黄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571406元,经多次催还未果,黄某向罡兴律师事务所委托,指派任静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给付原告黄某工程款2171406元,并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法律延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发布时间:2021-04-23 11:40:12
1.基本案情:2014年3月24日,原告戚XX、尹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同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XX支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原告戚XX、尹XX向农行XX支行借款112000元用于购买起亚牌小车一辆,该车为担保物,被告XX公司为保证人,分期36期,账单日为每月10日,扣款日为每月4-5日,该车上户后号牌为川Rx。2016年8月30日,被告XX公司在南部县定水镇广南高速出口处,以原告方”逾期还款、违反担保协议、其为原告垫款3614.03元”为由,挡住原告尹XX驾驶的川Rx号起亚牌小车,在向原告尹XX出具《车辆暂时保管证明》后,强行将该车开走,至今未返还。产生纠纷,原告:戚XX、尹XX、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兆、陶贤,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2.判决结果:一、被告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将所扣留的原告戚XX、尹XX所有的川Rx号起亚牌小车返还给原告戚XX、尹XX;二、被告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车辆返还给原告戚XX、尹XX之日止,每日向原告戚XX、尹XX赔偿损失费用5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1-04-23 11:50:26
1、基本案情:2013年2月12日晚,被告伏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充县晋城镇“金环红绿灯”沿谯周大道北段往城北新区方向行驶,行至西充县晋城镇谯周大道北段与东风路T型路口处与正通过人行横道的三行人相撞,致三行人邓某某、邓某及原告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时西充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伏某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某被送入西充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当晚转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住院治疗共计25天。同时查明报告车辆与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经原告赵某某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德兆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判令被告某保险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6766.44元。2、法律延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律师观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购买有保险的,如非故意,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方由当事人进行补充赔偿。
发布时间:2021-04-23 13:57:26
1.基本案情: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盛某某于2006年底相识,并于2007年9月3日,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上的差异,时为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纠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2.判决结果:不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盛某某离婚。3.律师观点:婚姻不是儿戏,双方多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多沟通,多交流,互敬互爱,完全能够修复受损的夫妻感情。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环境更加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4.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发布时间:2021-04-23 13: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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