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2日晚,被告伏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充县晋城镇“金环红绿灯”沿谯周大道北段往城北新区方向行驶,行至西充县晋城镇谯周大道北段与东风路T型路口处与正通过人行横道的三行人相撞,致三行人邓某某、邓某及原告赵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时西充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伏某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某被送入西充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当晚转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住院治疗共计25天。同时查明报告车辆与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经原告赵某某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德兆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判令被告某保险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6766.44元。
2、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律师观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购买有保险的,如非故意,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方由当事人进行补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