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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律师审查被告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罡兴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414日下午体育课上,原告姚某正坐在学校舞台上玩耍,被告唐小某突然跑过来将原告推下舞台,致使原告右后脑摔伤。放学后,原告母亲汪某来学校接原告时发现原告受伤,立即将原告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接受急诊及住院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某小学教师得到学生报告后才知原告受伤。201551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右侧枕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枕骨骨折;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访。原告发生医疗费16287元(含门诊费用)。原告出院后,出现记忆力下降、时而头昏、手脚麻木等状况,至今未完全恢复健康。20151015年,原告方委托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原告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续医费为4000元、护理时限为60天、营养时限为6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被告唐小某的监护人唐大某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经鉴定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因此产生交通费239元。

二、裁判结果

1、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唐小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被告唐小某行为存在过错,其监护人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未安排老师进行巡查管理,未能及时防范和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其未尽到管理的职责,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在校期间的监护管理职责主要由教育机构承担,故被告某小学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唐大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某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0891.89元,被告唐大某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3096.53元。

2、二审判决

被告某小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某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已对学生进行了合理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并且学校搭设高阶舞台,对学生在此易发生摔落受伤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未采取相应的安全警示及防范措施。故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的赔偿责任,被告唐大某承担30%的责任,已减轻了某小学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某小学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侵权人的监护人与学校均要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当学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学校履行教育责任,需进行学生安全日常教育工作。学校履行管理责任,首先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制定防止儿童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等。本案中,首先被告某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推定其存在过错;其次其搭建高阶舞台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故,被告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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