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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签订协议有保障

发布时间:2021-04-23 来源:罡兴律师

1、基本案情:

       2011年8月,黄某挂靠某建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黄某承建某科技公司的厂房等工程。黄某、某科技公司及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部分后,黄某、某科技公司及第三人经过协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并于2012年11月20日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某科技公司应支付黄某、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571406元,经多次催还未果,黄某向罡兴律师事务所委托,指派任静律师代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给付原告黄某工程款2171406元,并从2012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2、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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