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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1-04-23 来源:罡兴律师

1.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4日,原告戚XX、尹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同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XX支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原告戚XX、尹XX向农行XX支行借款112000元用于购买起亚牌小车一辆,该车为担保物,被告XX公司为保证人,分期36期,账单日为每月10日,扣款日为每月4-5日,该车上户后号牌为川Rx。2016年8月30日,被告XX公司在南部县定水镇广南高速出口处,以原告方”逾期还款、违反担保协议、其为原告垫款3614.03元”为由,挡住原告尹XX驾驶的川Rx号起亚牌小车,在向原告尹XX出具《车辆暂时保管证明》后,强行将该车开走,至今未返还。产生纠纷,原告:戚XX、尹XX、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兆、陶贤,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将所扣留的原告戚XX、尹XX所有的川Rx号起亚牌小车返还给原告戚XX、尹XX;
        二、被告四川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车辆返还给原告戚XX、尹XX之日止,每日向原告戚XX、尹XX赔偿损失费用5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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