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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谢**、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6-04 来源:罡兴律师

1、基本案情:

原告何**、谢**因认为被告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于201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华凤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华凤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及其与谢**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郑*、田*,第三人华凤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蒙**、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法律延展: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谢**系姐妹,二原告的爷爷何**原系南充市顺庆区华凤镇何家观村6社村民。2008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08]1319号《关于南充市顺庆区2008年第五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将原告爷爷何**所在的华凤街道办事处(原华凤镇)何家观村6组被列为征收范围。

2010年4月22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依法征收华凤镇街道办事处何家观村4、5、6、8社土地的公告》,依法征收南充市顺庆区华凤街道办事处何家观村4、5、6、8社的土地。2010年4月24日南充市潆华工业集中区建设指挥部发出《房屋拆迁通知》,确定了拆迁范围及时间。

2017年2月24日,原告谢**、何**向南充市果城公证处申请公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作出(2017)南市证字第988号《公证书》,载明:1.何**于2004年死亡,蒲**于2007年死亡。2.何**、蒲**是原配夫妻,何**死亡后蒲**未曾再婚。3.何**、蒲**只有婚生子女二人何**、何**。蒲**、何**未收养子女、无其他子女。何**已于1998年因病死亡。何**只有两个女儿谢**、何**,何**无其他子女。4.何**的父亲、母亲均已经先于何**死亡。蒲**的父亲、母亲均已经先于其死亡。5.蒲**、何**生前没有留下遗嘱。6.蒲**、何**共有位于顺庆区××××村陆社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华凤集建[93]字第**)。7.蒲**、何**生前没有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蒲**、何**共同拥有位于顺庆区××××村陆社房屋所有权。蒲**、何**死后其继承人未分割蒲阳碧、何永清的上述财产,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就上述房屋向本处提出异议。综上所述,兹证明蒲**、何**留下的位于顺应××××村陆社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华凤:华凤集建[93]字第**谢**、何**共同继承所有。

此后,二原告多次向华凤街道办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置补偿,但至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1月2日,何**、谢**将华凤街道办作为被告起诉至本院,并追加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请求:1.确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至今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属于行政不作为;3.责令被告按275.08m2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支付相关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案移送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川13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华凤街道办、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南充市潆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应是拆迁补偿纠纷的适格被告。遂裁定驳回何**、谢**的起诉。2018年10月12日,何**、谢**将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被告对原告位于原××村六社的房产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违法;2、确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3、责令被告按275.08㎡的房屋面积进行安置并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双倍过渡费、生活费、优惠面积及相应利息损失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责令被告向原告出具285平方米的确权手续。

另查明,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案诉讼期间已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的机构改革方案变更为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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