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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工伤赔付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罡兴律师

2018年2月,王**入职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班,从事街道清扫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雇佣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1231日。合同到期后,王**仍然在该单位上班。20191月12日王**在上班清扫街道时,踩到路上的香蕉皮,不慎跌倒受伤住院。出院后,王**及家人多次找到单位领导协商赔付事宜。该单位均以王**与其签订的合同为雇佣合同非劳动用工合同,以及签订该合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该合同已经终止等诸多理由拒绝赔付。仅仅只为其在保险公司意外险项目内报销了部分医疗费。

鉴于此,王**家属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收集证人证言、单位工资转账记录、与该单位协商处理电话、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依照程序立即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95月22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为工伤。后又于2019126日向南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王**经鉴定为7级伤残。此后,又于20204月7日向南充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付王**工伤各项损失共计237096.67元。仲裁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南充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其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向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最终鉴定结论未改变。

因为王**为达到退休年龄入职的员工,加之在仲裁过程中,四川省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209月1日施行。对即将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与该案实际情况又不完全相符。具体是否应当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各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和争议,并且全国每个省市的操作不一。鉴于此,经过多次调解,对方同意按主张的金额,支付一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万余元)。向申请人王**一次性赔付16万元。嗣后,通过本地法院判例得知,与王**情况一致的,法院判决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

该案从接受委托到办理终结历时1年半时间,历经多番周折,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使当事人得到了满意的结果,本律师也得到了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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